3類易燃液體,企標要提高安全防范標準是否可以?
問題中能夠看到,這樣的大企業(yè)對于安全是多么的重視,值得點贊。
負責任的大企業(yè)都把遵守規(guī)則定義成是做到了安全管理的60分,企標要在這個基礎(chǔ)上提高提高再提高,他們深知,安全管理不僅僅是“小成本”(運輸成本)問題,而是“大成本”問題,一旦出了事故的成本(中成本),商譽損失才是“大成本”。
我給出的答案是:分類不能變,企業(yè)不能去改變規(guī)則,分類改了會影響到后續(xù)其它企業(yè)的操作,但是,在包裝的強度上可以提高。這是企業(yè)可以自己做主的事情。(我的回答不夠嚴謹),針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應該是:PG III的易燃液體,原包裝等級Z,可以提高到Y(jié)或者X等級。
包裝類是危險性的等級,不是包裝強度等級。他們之間有一定的關(guān)聯(lián),但不是一一對應的關(guān)系。
備注:這是由包裝等效性原則決定的結(jié)論。
是不是所有的危險品都有包裝類呢?不是:1類爆炸品、2類氣體、5.2類有機過氧化物、6.2類感染性物質(zhì)、7類放射和4.1類自反應物質(zhì)是沒有的。
備注:以上物質(zhì)的分類各有各的不同,要去仔細閱讀《IMDG Code》
另外,物品是沒有包裝類的?。?!鋰電池沒有包裝類,但可以要求危包,也可以不要危包,甚至可以裸運,具體情況具體分析,危險貨物運輸,一定要“一品一議”。
補充:三類易燃液體的包裝類判定,PG I 可不是只有一個指標。書不能盲目照抄?。。?/p>
如果,抄書,只寫上3類易燃液體PG I的判定只是初沸點小于等于35度,而沒有閃點數(shù)值,就有點迂腐了。
基本的物理化學知識還是要有一點的(初二的水平就夠了)。
閃點低于燃點低于初沸點。規(guī)則中的“-”可不是告訴你不考慮閃點哦。
沒有閃點,就是不燃燒的東西,此時初沸點沒有意義,
我的問題:有沒有一種液體閃點是30度,而初沸點小于35度呢?如果有,那就很有意思了。